申 请 人:陈某某,女
被申请人: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查明,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对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汝州市煤山街道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6月4日在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立案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如对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即汝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其次,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对投诉和举报进行了明确区分,申请人通过网络投诉举报平台选择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举报进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以及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处罚或者处罚轻重均与举报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