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作出处理不服,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请求为:“一、依法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示《不予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二、依法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示《拘留通知书》”。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无论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还是移送执行行政拘留的行为,均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或者不作为,并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外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