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肖某,男,汉,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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