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4〕3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
次浏览
申 请 人: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作出的平公新(青)不罚决字〔2024〕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