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4〕2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崔某某,男,汉族,住卫东区

被申请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豫0401环罚决字〔2024〕0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6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