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8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0-25 浏览次数: 浏览

   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40028010524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被查酒驾过程中,执勤交警全程未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进行血检检测,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规定,被查人有权知道并理解自己接受测试的全过程和相关权利。申请人在当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是35mg/100ml,如果当时知道可以做血检,申请人是必然会做的。因为有一定可能性在20mg/100ml以下,申请人持有异议,执勤交警并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做血检检测。导致申请人失去了重要的自证权利。导致无法有效地通过血液检测证明自己不是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七条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受损,申请人对此不服。二、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在辅警单独执法,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第十七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三、被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至今未交付申请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纸质版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签名人员与现场执法人员不一致,执法时田警官休息未上班,但是现场签字人员的名字有田警官。被申请人在当场收到申请时都未给申请人纸质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平顶山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这次执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签字人员与现场执法人员不一致,该凭证是违法无效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四、听证参与人与实际执法人员不一致。从被查到听证前,听证参与人刘警官一直未露面,无刘警官的签字信息。询问笔录有田警官签字,没有刘警官签字。7月12日被查时是田警官的名字,听证时变成了刘警官的名字。听证时要求播放执法现场及询问笔录录像,未进行播放。第一百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五、申请人去停车场提回被扣押车辆时,汽车被平顶山交警支队暂扣在当地的一家停车场内,被违规收取停车费。过去平顶山交警支队还发表声明,将从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违法暂扣车辆的停车、拖车费用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向实施救援单位、第三方停车场进行缴纳,不再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104002801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7月12日7时9分许,申请人在网上接单后,驾驶号牌为豫AA3****的小型新能源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某某路自南向北行驶去接下单乘客,行驶至东环路与平某某大道交叉路南口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3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豫AA3****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定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7月12日7时9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豫AA3****小型新能源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某某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环路与某某大道交叉路南口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35mg/100mL。现场询问申请人对呼气式酒精测仪测试结果是否有异议,申请人现场确认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式检测仪的测试结果单上签上“马某某无异议”并按捺指印予以确认。2024年7月12日,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以书面形式对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未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按捺其手指印记予以确认,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后申请人又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15时30分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路中段291号)就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车一案举行了听证会。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和听证情况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编号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104002801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8月14日,民警将该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当场进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故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104002801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申请人明知其在饮酒后状态下驾驶豫AA3****小型新能源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去接乘客,使得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为了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被申请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104002801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威严。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2日7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豫AA3****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东环路向南自北行驶。行驶至东环路平安大道至平煤大道路段,执勤交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申请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申请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予以确认。同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制作平公(交)立字410467300004727《立案决定书》,对本案予以立案。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的申请人驾驶车辆信息显示,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对申请人询问笔录显示,申请人对其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结合申请人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豫A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鉴定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路行驶。其后,被申请人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听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举行听证。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交)听通字〔2024〕000002号《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参加听证会。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并制作听证报告。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40028010524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豫A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鉴定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本案中申请人对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予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并无不当。同时,从现场执法视频可以看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辅警单独执法”的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40028010524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40028010524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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