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8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823日作出平公城依告(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8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内容;要求: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四十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该分局2023年度“收入、支出与三公经费”使用明细情况;含:2023年行政处罚202起的处罚金额明细情况?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这些信息内容属于政府执法部门“主动、重点”公示项目内容,被申请人本应“主动、公开、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全社会的监督;申请人不接受过被申请人网上查询服务。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平公城依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属于天文教字、不是明细情况;没有严格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申请人申请要求复制提供。被申请人对于公民依法申请公开内容;答复存在严重的“糊涂、应付”的情况……。申请人依据1《宪法》;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第二条和四十条相关规定;3、《行政复议法》;4、国务院令(第492)号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城依告20242号答复内容,重新依法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被申请人建设互联网门户网站,涉及被申请人预算、决算情况(均含“三公经费”)在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网有公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因决算未公布,因此只向其公开了预算资金和“三公经费”资金。涉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无确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对外公开。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分析包括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制作或者获取新的政府信息;对执法依据、法律政策、性质认定、工作情况等事项的咨询予以解释或者说明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对需要汇总的“罚款金额”进行加工汇总后予以公开,表明被申请人更好地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所提出的“不是明细情况,答复存在糊涂、应付”无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度收入、支出与三公经费使用明细情况;含2023年行政处罚202起的处罚金额以及每个被行政处罚人的处罚金额(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公城依告(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该局2023年度收入预算三公经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予以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对该局2023年度收入预算金额、三公经费及使用情况、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均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该局2023年行政处罚202起的处罚金额明细情况可以不予提供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城依告(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城依告(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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