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唐某1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光明路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平公新(光)不立告字〔2024〕2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平顶山市某某中教师唐某2于2003年10月8日伪造平煤教育与委员会公章,并用该公章伪造了2000年8月28日平煤集团公司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证书和2000年8月20日的学科先进教师的荣誉证书,唐某2的个人人事档案中清楚显示2004年初评审通过的中小学中级职称使用了这两个证书,这两张证书上盖有当时学校的公章及经办领导的印章及签字和唐某2人事档案中评审表中领导签字笔迹一样,同时其中2000年8月28日平煤集团公司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证书有唐某2的亲笔签字,还有平煤档案馆存有平煤教委1999--2000年先进学校及学科先进教师表彰文件上根本就没有唐某2的名字,以上证据足以说明唐某2伪造公章并用其伪造荣誉证书取得中级职称的犯罪事实。2003年10月唐某2通过伪造公章证书取得中级职称并使用至今,通过欺诈和伪造的行为目的明确地骗取中级职称的职称工资及岗位津贴数额巨大且具有持续性。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光明路派出所已过追诉期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事实为依据,该犯罪具有持续性至今仍在骗取利益侵占财政资金,根本就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证据和证据来源:1、2003年10月8日伪造平煤教育与委员会公章,并用该公章伪造了2000年8月28日平煤集团公司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证书和2000年8月20日的学科先进教师的菜誉证书两张,可提供原件。2、唐某2人事档案中评审表一份,由平顶山市教育局人事科提供。3、平煤教委1999-2000年先进学校及学科先进教师表彰文件一份,在平煤档案馆存有该文件的原件及原件上的公章。法律依据:在用伪造公章伪造证书获取中级职称使用20多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持续20多年,这符合持续犯罪的定义,及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此外,由于这种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社会关系,并且法律上对数个不同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这也符合持续犯罪的特征。因此伪造公章伪造证书取得职称证使用20多年确实算作持续犯罪。关于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而限定。对于伪造证件罪,如果其最高刑期限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然而,如果案件已被发现,进由于犯罪嫌疑在逃,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意味着,即使伪造证书使用已持续20多年,但如果案件已经被发现,那么即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也可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愿意配合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请被申请人依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复议决定。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光)不立告字〔2024〕2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唐某2涉嫌伪造公章罪进行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7日,申请人到新华分局光明路派出所报警,控告唐某2(申请人姐姐,现为某某中教师)曾在2003年10月份伪造一张“学科先进教师”证书、一张“优秀班主任”证书,伪造一枚“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委员会”的公章,使用该两份“伪造”的荣誉证书在2003年获评教师中级职称,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光明路派出所接报后,对该警情进行了接报案登记。经审查,认为该案发生在2003年10月,而报案人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距离案发已经2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综上所述,新华分局光明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平公新(光)不立告字〔2024〕2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电话通知唐某2,唐某2明确表示不参加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7日,申请人到新华分局光明路派出所报警,举报唐某2曾在2003年10月份伪造一张“学科先进教师”证书、一张“优秀班主任”证书,伪造一枚“平顶山市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委员会”的公章,并使用该两份“伪造”的荣誉证书在2003年获评教师中级职称,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光明路派出所接报后,对该警情进行了接报案登记,并作出《接报案回执》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唐某2进行调查询问,并通过平顶山市教体局和中国某某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认为“由于时间久远,目前无法找到唐某22003年12月参评中教一级职称时提供的‘学科先进教师’、‘优秀班主任’表彰文件无法认定唐某2伪造荣誉证书,获得中级职称。且申请人举报唐某2系2003年10月伪造的两份荣誉证书及公章,并且于2003年使用该两份荣誉证书取得中级职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件已过追诉时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平公新(光)不立告字〔2024〕2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与上述规定不符。二、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唐某2涉嫌伪造公章罪进行立案调查的复议请求,因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在此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平公新(光)不立告字〔2024〕2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