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鲁某1,男;鲁某2,男;鲁某3,男;鲁某4,男;远某某,男;鲁某4,男;鲁某5,男;刘某某,女;鲁某6,男;鲁某7,男;王某,女;鲁某8,男 ;毛某1,男;毛某2,男;鲁某9,男;鲁某10,男;鲁某11,男;李某某,女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回复其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某某村和某庄村的村民,2010年因煤矿项目将土地租赁给煤矿公司,一直没有看到任何征收文件。2024年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申请人土地位于河南平顶山矿区某店煤矿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已经被征收,批复文号为豫政土〔2023〕1454号,但申请人在2023年没有看到任何征收安置公告文件,没有收到征地安置补偿及失地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汝州市人民政府和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征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申请履行调查处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邮寄单据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29日已经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任何回复。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全面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回复18户申请人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将违法线索移交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向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了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电处理笺,要求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向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了督办函。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127794995****)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河南平顶山矿区某店煤矿项目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当日,被申请人签收,物流追踪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文电处理笺》,办理意见为“请汝州局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督办函》,要求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汝州市夏店乡群众反馈的问题,认真研究,明确责任,及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回复其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调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第一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违法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处理,本案中,河南平顶山矿区某店煤矿项目位于汝州市,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案查处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后,将该申请移送至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符合上述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