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1,男
张某2,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和耕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现申请人所在地规划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管辖。当地政府称因某某村西干渠绿化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涉案人的房屋和耕地,但申请人没有见到法定征收文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人知悉案涉房屋和耕地所占区域无征地批复。然而,2024年3月26日,申请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耕地被强挖强占,现房屋和耕地所在地已经被违法占用施工。在没有合法取得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没有给申请人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占用申请人宅基地和耕地所在区域施工的行为,明显违反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29593804****)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其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和耕地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占地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由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处理。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不存在违反占地施工问题。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未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行为不作为。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不成立。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以下简称示范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巡查中,发现案涉的区域有施工现象并进行了制止,2024年6月3日,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土地动态巡查登记,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施工单位发出《关于某某村博文路以北、未来路以西施工的提醒函》,要求其提供合法用地手续,避免违法施工造成卫片图斑。施工单位收到该函后,立即停工,期间,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多次巡查,现场均为停工状态,地面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永久建筑物和构筑物。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线索移交单》,并于2024年8月15日将该移交单交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以下简称第四大队),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第四大队未在移交单上签字。但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第四大队执法人员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查看案涉现场,并于同日上午9时30分约谈了施工单位的领导。二、被申请人主要承担的是巡查、发现、上报、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不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规定,被申请人的执法权限为:主要承担辖区内土地、矿产、规划、测绘违法的巡查、发现、上报、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辖区内卫片执法等专项工作的核查和整改;负责辖区内“一网两长”制工作,全员参与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配合执法大队做好各类土地、矿产、规划、测绘违法现场的勘查及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主要承担的是巡查、发现、上报、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而申请人申请的“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和耕地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占地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事项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也无权进行立案查处。三、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未提到不存在违法占地施工问题。被申请人只是将被申请人巡查的情况及土地的现状如实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下一步被申请人将密切关注该地块的动向,若有具体违法建设行为,将按照职能移交上级执法部门处理。由此也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只有巡查、发现、上报的权利,而无立案查处权利。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无权行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7日,二申请人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和耕地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占地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请求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博文路以北,未来路以西,蓝湾小学以东位置正在是施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制止并进行了登记。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制发《关于某某村博文路以北、未来路以西施工的提醒函》,同日送达给该局,要求该局提供涉案地块合法的用地、规划相关手续。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张国栋就其反映的房屋和耕地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的问题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称其已于2024年8月13日将涉案线索移交给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另查明,2024年6月5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综合执法支队与分局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显示“分局新发现疑似违法行为线索后,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填写《线索移送单》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已送相应大队,大队应及时对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综合执法支队与分局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分局发现违法线索有初步核实并将线索转移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发现涉案土地上存在施工的问题后,已实施了制止、登记、发送提醒函等工作。关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对张某1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本案申请人曾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并未提供向被申请人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