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贾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举报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在实体店购买到由“湖滨办某某村卫生室”销售的“过期阿胶”涉嫌存在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签收,直到现在也未决定受理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全面调查取证,未在限期内进行立案。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8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线索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了反馈。电话中明确告知其投诉,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对其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结合其提供举报违法行为线索证据等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依法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职责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5月12日在新城区滍阳镇某某村卫生室购买到“过期阿胶”,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信件单号:XA8536508****)将针对新城区滍阳镇某某村卫生室的投诉举报材料邮寄给被申请人,具体诉求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依法奖励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货款,并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签收,签收信息“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予以区分,就举报、投诉事项分别予以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转至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处理。其后,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将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转至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湖滨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对举报事项设置核查期限至2024年6月24日,对投诉事项设置办结期限至2024年8月6日。2024年6月24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核查期限进行延期。2024年7月15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湖滨市场监督管理所完成案涉举报事项核查。2024年7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为不予立案,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同日,新城区滍阳镇某某村卫生室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与申请人沟通,不同意调解。其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内容来看,其包含举报和投诉两个部分。被申请人就举报、投诉事项分别予以登记并转到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投诉调解应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组织调解职责,但并不对调解结果负责。新城区滍阳镇某某村卫生室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未成功组织调解或调解双方对调解方案未达成一致,不能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湖滨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7月15日对案涉举报事项完成核查,而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于2024年7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了对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