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77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新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4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本机关决定不予提供。“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在行政职能过程中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制作完成)或不存在(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人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请依法予以纠正。申请人查阅了被申请人2022年年的法治政府年度报告中https://www.xinhuaqu.gov.cn/upload/files/2023/3/292cf8df686e75d5bc0b34319d2378b1.pdf以及2023年度https://xinhuaqu.gov.cn/contents/53910/400321.htm1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法制报告中主动公开了行政处罚次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信息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由此可见此类信息属于已经制作完成。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无需二次加工,被申请人告知需要二次加工、分析,政府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当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严重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被申请人救济途径告知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符的可以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公开的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4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准确。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4、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对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信息,属于需要答复人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信息,被申请人已经通过新华区人民政府2024年01月31日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开了次数,被申请人公开的行政强制次数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数据,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行政强制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经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及的“2022年法治政府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法制报告”等名称文件,答复人未在新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的网址链接https://www.xinhuaqu.gov.vn/upload/files/2023/3/292cf8d686e75d5bc0b34319d2378b1.pdf以及https//xinhuaqu.gov.cn/contents/53910/400321.html,是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地址。故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内容的依据不正确。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信息,被申请人通过新华区政府网站https://www.xinhuaqu.gov.cn/contents/32815/300000.html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经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文书格式参照2022年2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文书格式》中救济途径“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行。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4号并无不妥,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4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8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事项为: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4、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您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因我机关无行政执法职能,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本机关已通过新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inhuaqu.gov.cn/contents/32815/300000.html)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联系方式:0375-619****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依法在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共申请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四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答复书中分别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应,本案争议主要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三项信息的答复是否合法适当。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该答复亦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称上述信息属于已经制作完成的说法,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新华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同一信息,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已经加工制作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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