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湛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8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本机关决定不予提供。“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在行政职能过程中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制作完成)或不存在(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人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请依法予以纠正。申请人查阅了被申请人2022年年的法治政府年度报告中https://www.zhq.gov.cn/upload/files/2023/2/alaf75e62b066e40a587e00d763fa6fe.pdf)以及2023年度(https: //www.zhq. gov. cn/contents/33069/400651. 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法制报告中主动公开了行政处罚次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信息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由此可见,此类信息属于已经制作完成。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无需二次加工,被申请人告知需要二次加工、分析,政府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当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严重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被申请人救济途径告知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符的可以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公开的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其不予公开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信息中包含的“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以及“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均非被申请人现有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信息,该信息非被申请人现有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告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规定了此复议前置情形,该不予公开情形主要系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情形。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提供系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的情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事项为:“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4、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号:XA6071407****)。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1、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2、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您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因我机关无行政执法职能,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公开贵机关负责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该负责人的履历。”本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王某区长,联系方式0375-898****,负责人履历可登录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领(https:/www.zhq.gov.cn/contents/7098/297860.html)请您自行查阅、获取。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共申请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四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答复书中分别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应,本案争议主要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三项信息的答复是否合法适当。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和“第1项中提及的案件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机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该答复亦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称上述信息属于已经制作完成的说法,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湛河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同一信息,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已经加工制作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