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7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浏览

   温某某,女

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11日作出的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民《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获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有关“2023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数?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数的金额......”,这些信息内容属于政府执法部门“主动、重点”公示项目内容,被申请人本应“主动、公开、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全社会的监督,申请人不接受被申请人网上查询服务。8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答复书内容称:属于案件秘密,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对于公民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存在严重的“糊涂、应付”的情况。申请人依据1.《宪法》;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第二条相关规定;3.《行政复议法》;4.国务院令[第492号]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规定;5.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公民《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综上,申请人依法申请被申请人申请表中信息内容依法有据,被申请人对于公民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本应依法答复,却以“糊涂、应付”的方式予以答复,这种懒政的行政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答复书内容,重新予以依法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结果为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2023年度行政处罚起数,以及行政处罚金额,依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九条不属于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涉及案件秘密,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结果为不予公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结果为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答复决定清楚,依据法规适用准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行文规范,内容适当。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限内已向当事人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安机关已履行职责,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综上,被申请人2024年8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编号116028108****)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表中载明:“申请人温某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民《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获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有关‘2023年度行政处罚起数?以及行政处罚金额...?’”。2024年8月5日,申请人收到被退回的邮件。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编号116028110****)向其邮寄的“信息公开资料1份”。2024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起数?以及行政处罚金额...?’属于案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载明:“您申请公开的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起数?以及行政处罚金额...?’属于案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不予公开”,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理由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案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予以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案件秘密,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秘密或者已被认定为案件秘密,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或被认定为案件秘密。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案件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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