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平市监依申复〔2024〕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7月30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提出依申请公开办理12315平台编号为141040200202406130279****案件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在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书回复为:办理此案的两人或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系统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申请人作为投诉人有权知道其执法证件,且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中规定其信息本就应该进行公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中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而对12315平台提出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不受理的反馈。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此案的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并无不妥,公民拥有监督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于12315平台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本人不服已经向新华区政府提出复议已作出复议决定文书(平新政复决〔2024〕19号)公开的信息中有其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故此,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要求并无不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的答复,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5日,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办理此案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作出平市监依申复〔2024〕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6日,申请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办理此案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信息,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系被申请人行政执法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向其释明理由。综上,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编号为141040200202406130279****,现请求公开办理此案的两人或以上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不得少于两人)和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市监依申复〔2024〕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办理此案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办理此案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行政机关是以其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现场笔录和情况说明”,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市监依申复〔2024〕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市监依申复〔2024〕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