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湛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某某村村民,在苗张路某某村南地建有房屋。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因苗张路(湛河区段)改造项目的施工及建设而被强制拆除。申请人为了核实房屋所涉土地是否已被征收的事实及公路建设的合法性,于2024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28523768****)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平湛办〔2018〕15号);4.《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5.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明细表(或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明细表),及向申请人送达评估或登记明细表的资料;6.与申请人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盖章版);7.所涉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8.所涉公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针对第3项申请事项以及第4项申请事项答复内容为:第3项中“《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平湛办〔2018〕15号)”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第4项中“《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文件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事项未如实、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现被申请人未告知该项内容,系未全面进行答复、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事项未准确答复、公开,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认为“《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文件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但从该文件名称可知,该文件对申请人权益会产生实际影响,其本质系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影响的终局性文件。且,据此该名单,申请人建筑物确系已被强制拆除。现被申请人以文件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不予公开,明显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项、第4项答复,未如实、准确、全面答复、进行公开,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监督申请,请求依法调查核实,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自身法定义务,并予以训诫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作出的答复如实、准确、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适用主体和参照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为:“《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平湛办〔2018〕15号)”,该文件的发文主体并非被申请人,该文件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并无不妥。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事项作出的答复如实、准确、全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为:“《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该文件为被申请人向其他单位出具的信函,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并无不妥。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件单号:128523768****)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如实、准确、全面,未侵犯被答复人合法权益,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号:1285237686****),申请公开事项为: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平湛办〔2018〕15号);4.《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5.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明细表(或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明细表),及向申请人送达评估或登记明细表的资料;6.与申请人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盖章版);7.所涉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8.所涉公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中第1、2、5、6、8项的内容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第3项中“《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平湛办〔2018〕15号)”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第4项中“《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文件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第7项中“所涉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涉及《平顶山市湛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振兴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平湛发改〔2021〕50号),该文件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该事项建议向平顶山市湛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公开第3项内容《苗张路(湛河区段)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平湛办〔2018〕15号)系中共湛河区委办公室制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并无不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采取停电措施的函》(含附件)及《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苗张路两侧152处违法建筑拆除结果名单》(平湛政函〔2019〕12号)”不予公开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