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6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16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张某某,男

宝丰县人民政府

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不服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于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某某村的合法房屋居住,2018年政府因扶贫项目进行拆迁,但未获得合法合理公正的补偿。申请人自知道案涉政府项目启动以后,不断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自身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但至今仍未得到实质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的标准对申请人的房屋给予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签收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但迄今为止,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职责。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事实。申请人张某某所述关于“2018年政府因扶贫项目进行拆迁,但获得合法合理公正的补偿”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我县在大营镇辖区范围内没有实施2018年度的扶贫拆迁项目,申请人要求的“安置补偿问题”没有相关的事实根据。张某某所反映的房屋被拆迁是属于2017年脱贫攻坚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项目。根据《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意见》(豫政办 〔2016〕177号)等文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易地搬迁脱贫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渠道解决。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无论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住房必须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对其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大营镇某某村共有292户924人,其中,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共有106户345人。张某某系大营镇某某村村民,家庭人口2人,是2014年大营镇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落实省政府扶贫政策,被申请人制订了《宝丰县大营镇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对大营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村共554户、1942人实施易地搬迁,使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回搬迁户原有住房并拆除复垦、综合开发利用2017年5月至9月,某某村共有34户自愿搬迁某某社区并上交旧房及宅基地,其中,张某某也自愿将其一处长期无人居住的 68平房米的土木结构房屋上交村集体后被安置到某某社区青城福园 1号北楼安置点,人均补贴建筑面积是25平方米。张某某所居住的原旧房经鉴定属于危房,已经不适宜居住,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2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将张某某已上交的原旧房按照政策要求依法进行了拆除。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某某原居住的房屋被依法拆除,是县政府落实上级扶贫政策所实施的易地搬迁项目,也是政策性安置贫困户的一项富民举措,并非是对其房屋的征收,因此,也就不存在对其再进行安置补偿。张某某所述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接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积极安排其所在的大营镇政府调查校实。5月15日,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大营镇进行调查核实,并约见当事人张某某。在大营镇政府信访接待室与申请人张某某座谈并听取意见,在向其本人询问相关情况时,张某某回答,也不听工作人员的解释,只是提出有什么问题可以找其委托律师询问,但张某某并没有提交律师的委托手续。当时张某某说完就不听劝告离开了接待室。张某某所反映问题与现实情况不符,对易地搬迁政策存在误解,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欲以在现场当面给予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现场给予答复,但张某某却不能积极配合,对自己提出的申请也敷衍了事,不是为了真正解决问题,完全是在滥用诉权。同时,张某某提起的履职申请书,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县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征收行为,依法对其损失应予补偿。综上,宝丰县政府事实上并没有对其房屋实施征收行为,其合法权益并没有收到损失,申请人要求对其补偿安置没有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张某某再次向市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行政职责同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信件单号:115593900****其中申请事项一、请求贵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职责。二、请贵单位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原于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某某村的合法房屋居住,2018年政府因扶贫项目进行拆迁,申请人希望得到合法合理公正的补偿。”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其作为被征收人,听从政府号召,服从征收程序。政府部门至今未将补偿全部落实到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签收上述《履职申请书》。2024年5月15日,宝丰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大营镇进行调查核实,并约见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系宝丰县大营镇某某村贫困户。按照《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宝丰县大营镇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申请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某某福园安置房。2020年5月26日,宝丰县大营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妻子王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除其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并支付补偿款33545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家庭作为宝丰县大营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经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了安置房和补助款。其原宅基地房屋和地面附属物被拆除并不是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因而被申请人没有再次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安排工作人员向其解释说明,也已经尽到了其应尽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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