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杨某某,女
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确权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叶县龚店镇某某村五组村民,系村民孙某某儿媳。1951年经叶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依法取得了宅基地,该地块四至界线清楚,而且申请人长期居住在村里。1994年因龚店镇集镇规划建设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但是申请人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被收回。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也已经于2024年4月1日签收。但是至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经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申请人3月29日向叶县人民政府邮寄的信件于4月1日送达叶县人民政府,但经过核实,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无人签收该信件,至今也未找到该信件。收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送达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政复受字〔2024〕82号)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资料副本后,叶县人民政府已将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转交叶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目前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EMS(编号122804826****)邮件一份,该特快专递备注为杨某某土地确权申请书。经网络查询,显示该邮件“2024年04月01日上午11:17:25,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前台,放301房间了]”。因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其土地确权申请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无人签收该信件,至今也未找到该信件”,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且已被签收。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未收到申请人邮件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此种说法本机关不予认可。其次,虽然被申请人称其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已将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转交叶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