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平公卫(建)行终止决字〔2024〕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某某路派出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多处行政违法:(一)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且身份存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52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并且自始至终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身份存疑,系行政违法。(二)被申请人没有向报案人移交受案回执,是否制作受案回执存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申请人、扭送人”。本案中,自2024年3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被殴打报案至今,从未见到受案回执,被申请人也未向报案人移交,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在调查时未进行个别询问,系严重行政违法。2024年3月12日晚,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以后,将报案人李某某、康某某,打人者二人,证人,全部传唤到派出所以后,在派出所院子里将本案的违法嫌疑人(二人)、被侵害人(二人)、证人(一人)围成一个圈子,同时对五人询问案件情况,二名违法嫌疑人和证人系邻居具有利害关系,三人共同虚构案件情况,搅弄是非,作出虚假陈述,导致案件违法事实至今未能查清。申请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2条之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询问时没有做到个别进行,严重违反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此做法促使了二名违法嫌疑人与证人之间互相串供,虚构事实,导致案件无法查清,严重损害了被侵害人李某某、康某某的合法权益,系行政违法。(四)被申请人消极执法,未尽到全面调查职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被申请人调取的监控视频时长过短,据申请人回忆,打人者在殴打前曾关闭了走廊的灯光,这导致申请人从病房被殴打出门外以后,监控中一片漆黑,无法看到打人动作,而被申请人并未将关闭走廊灯光时的录像予以调取,取证行为并未做到全面客观。另外,被申请人在现场走访调查时,仅对不在案发现场的护士进行了调查询问,将该护士称:“到达现场以后,一片漆黑,听到有人在哭,没有看到打人”,记录到了询问笔录,而对当时在现场的病友没有调查取证,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既不全面也不客观。申请人认为,因为该护士案发时并不在现场,不具备法律层面上,证人证言亲历性的要求,故其证言不应予以采纳。并且,通过监控可以看出案发时,现场周围病友很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对周边病友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事实,但被申请人最终未予实施,系行政不作为。综上,被申请人存在多处行政违法,造成被侵权人李某某、康某某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得到保障,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建)行终止决字〔2024〕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望对其予以督促和纠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反映卫东区某某路派出所在对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且身份存疑。经答复人核查:接警后,某某路派出所及时组织两名办案民警对李某某、康某某分别单独进行询问并进行询问笔录制作,并且参与询问的办案民警均着警服。申请人反映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询问笔录且身份不明的情况不属实。二、申请人李某某反映卫东区某某路派出所没有向报案人移交受案回执,是否制作受案回执存疑。经答复人核查:2024年3月12日18时45分某某路派出所接到110报警,于2024年3月13日凌晨2时左右完成了接报案登记并制作了接报案回执,且于2024年3月13日16时58分、19时4分、19时16分多次电话(手机号:1762457****)告知报警人康某某到派出所领取受案回执并签字,康某某一直未签字和领取。某某路派出所办案民警通过电话向报警人告知了接报案情况,申请人反映的某某路派出所没有制作接报案回执的情况不属实。三、申请人李某某反映卫东区某某路派出所在调查时未进行个别询问。经答复人核查:案发后,某某路派出所及时出警,并配合巡特警将相关人员带至某某路派出所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口头初步了解案情而并非正式询问,初步了解案情之后对报警人及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人姜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相关人员的证词是否串供与某某路派出所的询问方式无关。某某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反映的某某路派出所在调查时未进行个别询问一事不属实。四、申请人李某某反映卫东区某某路派出所消极执法,未尽到全面调查职责。经答复人核查:1、案发后某某路派出所于24小时内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某某路派出所于当日立即调取了某某医院住院部病房走廊的视频监控,监控时间从2024年3月12日18时50至2024年3月12日19时19分共计29分钟。视频包含从王某某进入病房到李某某、康某某离开病房全过程。3、开启执法记录仪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对当事人李某某、康某某、王某2、王某某,证人姜某、赵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为康某某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并陪同康某某一起在某某 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某某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及时有效的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申请人反映的某某路派出所消极执法,未尽到全面调查职责一事不属实。综上所述,答复人卫东分局针对申请人李某某被殴打案作出平公卫(建)行终止决字〔2024〕第26 号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请市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的终止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18时45分李某某报警,报称:“其和女朋友康某某于2024年3月12日13时左右骑摩托车撞到一个老人,随后一同前往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在某某医院住院部8楼7病房与老人家属王某某,王某2发生争执,进而王某某和王某2殴打了报警人李某某及其女朋友康某某,于是报警”。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康某某、王某2、王某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接报案登记表》。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审批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建)行终止决字〔2024〕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