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女
被 申 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属实。2003年平顶山市修建漯平高速公路时占用我村土地。某某村委会和某某镇政府于2011年4月22日给村民出具《承诺书》。2023年4月份因村上征地,失地村民去办事处就承诺书一事进行咨询,办事处给村民的答复是承诺书无效,我们多次去区、市信访部门无果。4月17日,我们去省信访部门提出诉求,经湛河区领导调解协商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9日荆山办事处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单方宣布撤销《承诺书》。我村群众不服办事处的处理意见书。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和其他7名村民共同到北京信访,5月17日从北京返回时无故被公安局机关羁押并行政拘留11天。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张某某为制造影响,在微信群里积极组织群众,这个与事实不符。荆山办事处的处理意见书单方面撤销2011年的《承诺书》,侵犯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村民的利益,村民们认为办事处无权单方面撤销《承诺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共同进京信访,不管信访的途径、形式是否合适,不存在为制造影响之说,当然也不存在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之说。因此,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信访行为认定为“为制造影响,在微信群里积极组织”是错误的。申请人等村民在北京信访部门,办理信访登记,依法依规提交证据等信访材料。也未采取任何暴力信访途径,但是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等人进行登记、提交材料的行为认定为“恶意在国家信访局无理由进行信访登记”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治安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有以下四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等村民在北京信访部门,是否属于非访、越级上访是由信访部门决定的,不是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不构成寻衅滋事,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无关。所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为自己的和其他村民的利益进京合法信访,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因不服关于2011年某某村高速占地承诺书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仍在平顶山湛河区信访局信访案件办理时效内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13日晚在微信上沟通、组织、串联村民张某某、景某某、贾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准备分批次乘坐私家车、出租车在某某小区聚集后到北京上访。申请人等七人共同从平顶山乘坐大巴车于5月14日下午到郑州火车站,又联合其他三名人员共十名信访人员,于次日上午到达北京,申请人等人以集体信访的形式非法赴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并递交的信访材料。以上事实清楚,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景某某、贾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相互印证、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漯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常务会议纪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出具的赴京、省涉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明知自已的信访诉求仍在处理时效内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13日晚上通过微信群聊组织、沟通、 串联因2003年平顶山市南高速征地涉及的群众集体赴京上访,期间申请人沟通、组织张某某、景某某等人、联系车辆、收集同行人员身份证购票、收集身份证进入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等行为表明申请人属于该事件的组织者,以上论述有申请人等七名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为证。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等人为避免被当地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分批次乘坐私家车约定地点聚集后乘坐大巴到郑州火车站购票赴京到国家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并进行信访登记。经查,2003年平顶山南高速征地补偿款申请人等人均已领取,因不满多年后国家对土地征收标准上调,再次要求补偿并因此进行信访。申请人明知七人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属集体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其行为不符合正常表达信访诉求的途径和方式,经湛河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赴京、赴省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认定案件正在复查期限,信访人未按程序进行,非法赴京上访。2024年5月16日,湛河区荆山办事处某某村村委将申请人等7人集体信访事件报案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等七人开展询问,调查取证。2024年5月17日,湛河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了关于申请人等7人赴京上访的行为属于非法上访的认定,并建议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就本案召开集体会议,经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等人在明知自已的信访诉求仍在湛河区信访局处理时效内的情况下,在微信上沟通、 串联、组织村民直接到北京信访,以集体赴京信访,该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应依照寻衅滋事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属实的说法不成立。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接到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报案材料后,依法对本案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行为人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景某某、贾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询问,对证人蔡某某、任某某、谢某某取证,漯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湛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湛河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出具的赴京、省涉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真实、合法、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人的情节轻重,考虑过罚相当性,经集体议案讨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所以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说法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维持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荆山派出所接湛河区荆山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报警称,申请人等七人因2003年高速占地补偿事项恶意上访。2024年5月1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荆山派出所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5月1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荆山派出所对申请人、张某一、贾某某、张某二、张某三、景某某、任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搜集张某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任某二、谢某某接访情况说明、赴京、省涉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张某一在提出某某村高速占地承诺书信访事项已处理完毕、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办理时效内,为制造影响,于2024年5月13日晚在微信群聊中积极组织村民张某三、景某某、贾某某、任某某、张某二商议准备分批次乘坐私家车,出租车在某某小区聚集后到北京上访。申请人、张某一等去人共同从平顶山乘坐大巴车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到郑州火车站,又联合其它三名人员共十名信访人员,于次日上午到达北京,申请人、张某一等人为进一步扩大影响,恶意在国家信访局无理由进行信访登记,递交信访材料,非法赴京上访。同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荆山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其后,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一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本案中,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提出。而申请人未按程序规定,沟通、串联、组织村民集体赴京信访,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4〕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