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5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3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冯某,男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对其作出的《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某某村村民,2007年在本村承包100亩荒山30年,配备供水、供电等农业设施,先后种植核桃树、杏树等经济作物,花费大量人力物力。2023年因平顶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人承包的荒山被占用。为了解情况,申请人向卫东区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答复该项目已经过备案。该项目已建设施工完毕,申请人承包地也已经被占用。但未收到被申请人征收补偿相关信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系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有义务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另,在本案光伏项目初始和实施阶段,街道办、发改委、村委在明知申请人承包土地,并种植果树的情况下,仍然审批立项,仍然指使村委会将案涉土地再次违规流转给光伏公司,一地二租。即使如此,参与的各方只要可给予申请人足额的补偿也可解决问题。但相反,各参与方均放任光伏公司、村委会违法毁坏申请人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种植的果树,造成申请人巨额经济损失,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适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规定。违反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街道办、村委会不仅没有积极协调处理,反而带头违法,带头践踏法律尊严。故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请求其就申请人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某某村,承包的100亩黄山进行征收补偿。作出补偿决定,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答复并未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故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于2024年4月10日向申请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案涉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核实案件具体事实,调查结束后,针对被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将《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申请人于2007年与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签订《承包荒山协议书》,承包期为30年。2023年3月12日住院村村民委员会通过“4+2”工作将被答复人承包的荒山予以收回。后村委会将案涉土地通过租赁方式承租给平顶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因此,案涉土地不存在政府征收行为,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某某村承包的100亩荒山进行征收补偿,作出补偿决定(不少于199.5万元,包含地上物、青苗62万元、产值补偿100万元、土地补偿款37.5万)。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载明“案涉土地系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员会与平顶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土地租赁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案涉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并不存在政府征收行为。综上,对于你要求我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7年7月11日,申请人某某村委会签订《承包荒山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某村委会将炮山中部100亩荒山(东至耕地西边沿,南至张廷防火墙,西至平滩处南北小岭,北至沟北老路)承包给申请人管理使用,管理使用年限为30年。2023年3月12日,某某村两委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某某村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三户村民的承包荒山予以收回。某某村委会与平顶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有《平顶山卫东区北环路街道某某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某某村委会将本村未利用地有偿出租给平顶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使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只有在土地被正式征收或征用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土地未经正式的征收或征用程序,‌那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前提是涉案土地被正式征收或征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后经过调查查明,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存在征收行为。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告知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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