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5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3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1,男

                 2,男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和土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现属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管辖。因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面临征收拆迁,然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能保障原有生活居住水平,申请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多部门联合组织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占。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书面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2.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经补正明确第二项申请公开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等相关信息明确为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上述政府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附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规定,涉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公开事项,要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取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对象等内容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获取案涉政府信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土地房屋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实体程序均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情况。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申请人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某某村的房屋(房屋位置详见定位图)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2.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上述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因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4年5月15日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二、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为查明信息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内容分别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平顶山市新城区滨路街道办事处和平顶山市新城区征迁办发协助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了解情况,三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协助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的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提出回复意见。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示范区综合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对申请公开内容中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予以公开。对“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申请人不向新城区滨湖街道提供其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至今未能进行核算,故该信息不存在,依法予以告知。对“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其他村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依据平顶山市新城区滨路街道办事处和平顶山市新城区征迁办答复意见,因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依法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告知了救济权利,并于2024年6月16日邮寄至申请人。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的公布主体认定为被申请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第2页第四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此处公布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的主体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上述内容的法定信息公开主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某某村拥有房屋和耕地,因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依法申请书面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2、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话示范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显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第一项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位置)不明确,第二项申请公开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等相关信息,是否为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不明确,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二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针对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补正说明“1、第一项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位置)明确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接到某某村,房屋四至范围为东至未来路,西至白龟山水库,北至西干渠,南至某某村含博文路西段,该房屋在未来路与博文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左右,紧邻博文路北边沿,具体详见申请人房屋的百度地图定位图。2、第二项申请公开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等相关信息明确为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上述政府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某某村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的房屋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其他村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涉及个人隐私,经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并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因此,被申请人如认为“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其他村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涉及他人隐私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按照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并结合第三方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