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郭某,女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更正申请书》进行答复不服,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6年2月退伍后入职平顶山市某某公司,1986年8月河南省文化局为申请人颁发河南省电影放映员技术资格证(豫影平85375)技术资格三等。1992年10月经平顶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申请人被定为艺术美术员,任职职务美术员。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编号:(92)-(21)-****。申请人对此向被申请人递交更正申请,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郭某于2024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要求更正申请人退休待遇”更正申请书,因其申请问题需要与其主管部门核实,调阅档案,需要一定时间。5月14日,郭某因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提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经过核实,于6月4日对郭某提出的申请给与答复。一、退休手续更正所需手续。郭某本人所提更正申请书要求为:对“以普通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予以更正,退休待遇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补发”。经核实,2022年11月,经郭某本人确认,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某某公司以工人身份为郭某办理退休手续。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号)规定,参保职工需变更参保信息的,需填写河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个人信息修改所需材料:变更参加工作日期、档案出生日期、个人身份、政治面貌、干部标志等需提供人事档案;变更军转人员等级、农民工标志、劳模标志、养老建账年月、养老账户类别、公务员标志、在编标志、退休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退休前级别/岗位/薪级、改革时工资需提供专业技术证书、人事档案、户口簿、相关聘任文件、相关证件、相关部门批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转业定资表或人员供给介绍信等依据;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需提供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二、对郭某申请更正退休待遇的核实情况。市某某公司职工郭某,原名郭某某,曾用名郭某,女,1965年3月生,1982年11月入伍,1986年11月退伍分配到市某某公司工作,根据档案原始资料,显示其为工人身份。1992年10月取得美术员专业技术资格。1993年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郭某申请停薪留职,后一直在外地居住。2022年12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其本人同意后,以档案中工人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2010年4月,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启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市文广新局)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通过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在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市文广新局)在2011年11月底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已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郭某在首聘时,依照原工资过渡为工勤岗位。岗位设置后,郭某对于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供出聘用干部审批表,要求恢复干部身份。根据《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录用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人劳(2001)120号)中“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再持有原己盖了章的录用干部审批表要求转为干部身份的,不论其时间填写在哪一年,也不管经过任何人批准的,一律不予承认”和《平顶山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人〔2007〕64号)中关于聘用制干部登记问题第3条“凡是2001年8月15日以后出现的聘用制干部不论在哪一级机关或事业单位任职,均不得承认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不再进行登记”两个文件规定,郭某不能依据聘用干部审批表转为干部身份。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意见(试行)》(豫人社事业〔2012〕5号)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工作人员,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可以转换”,另外该文件还规定“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所竞聘岗位法定退休年龄满10年以上”,郭某不符合这项现有政策所要求的条件,因此不能转为干部身份。综上所述,郭某申请更正退休待遇的请求不符合政策。三、郭某所提申请的有关情况。此次接到郭某提交“要求更正申请人退休待遇”的更正申请书,根据三定方案划分职责权限,变更职工退休待遇等工作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不属于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受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对郭某此次所提申请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郭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更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普通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予以更正,将申请人退休待遇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补发。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于1986年2月退伍后入职平顶山市某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1986年8月河南省文化局为申请人颁发河南省电影放映员技术资格证。(豫影平85375)技术资格三等。1992年10月经平顶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申请人被定位艺术美术员,任职职务美术员。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92)-(21)-****)。由于工作失误,给申请人在享有退休待遇方面遭受巨大损失,以上情况,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请求贵单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申请人的退休待遇予以更正,维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于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申请人要求依据《行政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申请人2024年3月9日递交的更正申请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申请复议。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郭某提出申请的答复》,对申请人2024年3月9日关于“要求更正申请人退休待遇”更正申请书进行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6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退休前为平顶山市某某公司职工,曾因其身份问题进行信访并经过信访部门复查复核,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文号为平政信复〔2016〕1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显示,信访人郭某复查事项为反映其档案部分丢失造成身份改变,要求由工人身份改为干部身份。复查情况显示,信访人不符合现有政策所要求的条件,因此不能转为干部身份。复查意见为维持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文号为豫政信复〔2016〕8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显示,来访人郭某复核事项为反映其1995年经原平顶山市劳动人事局批准聘用国家干部,2012年发现自己办成了工人身份,要求纠正并恢复其干部身份。省人民政府信访室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决定,维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显示“此意见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终结意见。如信访人对此意见不同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各单位各部门不再受理、办理。”2022年4月2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某与平顶山市某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作出(2022)豫04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关于郭某干部身份的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已经作出终结意见,郭某不能转为干部身份。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干部身份的问题,其已通过信访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该信访事项已终结,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作出的豫政信复〔2016〕85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对其身份问题已经作出终结意见。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也已对申请人的身份问题再次进行了解释说明。二、关于申请人提出变更其退休待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包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的社会保险待遇核算支付,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具有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职责。本案中,郭某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申请人以普通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予以更正,将其退休待遇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补发”及请求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申请人的退休待遇予以更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是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变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并无对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变更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也没有对其变更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