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5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于2024424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5610787****)向被申请人申请违法企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执法结果与依据用于主张民事权益权利,被申请人于4月25日签收。但时至今日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关于案件执法结果依据的答复,申请人现严重怀疑被申请人存在懒政拖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根据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附件](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4年6月19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5610787****)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附件](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获取信息方式为纸面、邮寄。被申请人2024年425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法定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市监示依申复2024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信函单号:125412462****)于2024年6月21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6月19日作出平市监示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由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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