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5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景某某,男

被申请人:宝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423日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4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转送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向宝丰县公安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宝丰县公安局地理位置不清楚,申请人邮寄至宝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三定方案,宝丰县人民政府是宝丰县公安局的行政主管单位。上级对下级具有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宝丰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转交给宝丰县公安局。而宝丰县人民政府未将政府信息公开转至宝丰公安局。宝丰县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政府信息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应转交至宝丰县公安局。宝丰县人民政府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转送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4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宝丰县公安局申请“寻求人身保护及财产保护的处警受案全部信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来源描述为“宝丰县公安局”,但信函封面收件人为“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办”,内容为“2023年6月22日8时许,申请人拨打110,寻求人身保护及财产保护。为此请贵局公开处警受案的全部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没有相关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宝丰县公安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告知其宝丰县公安局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宝丰县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4月23日,根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向申请人邮递,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适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显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宝丰县公安局制作和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经过认真核实,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宝政办依申复2024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宝丰县公安局:2023年6月22日8时许,申请人拨打110,寻求人身保护及财产保护,为此请贵局公开处警受案的全部信息。”获取形式和方式为纸质文本,信函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宝政办依申复202416)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检索,我单位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您向宝丰县公安局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告知了宝丰县公安局的联系地址和电话。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EMS邮寄(信函单号:1295502539017)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转送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人所称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转送的法定职责。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转送的法定职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有将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义务。申请人在其补正材料中称:申请人向宝丰县公安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宝丰县公安局地理位置不清楚,申请人邮寄宝丰县政府“宝丰县人民政府是宝丰县公安局的行政主管单位“上级对下级具有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并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责,进而认为被申请人具有转送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对此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申请人自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向宝丰县公安局申请,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宝丰县公安局的接处警记录,该信息并非本案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宝丰县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告知了宝丰县公安局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所称的转送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且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告知,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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