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42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13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梁某某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行为不服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14521599345)。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逐复议。另外补充说明:“本案中,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经由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需通过其他渠道反馈,应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确保能够送达至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回复又未确保能够送达给申请人即完全违背了习近平:在为民办实事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部分处理结果案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于当日16时25分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拒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根据12315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当日16时32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将申请人诉求转送至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11月17日,湛河区工作人员也己经对申请人进行了初查反馈。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统一接受并分送处理的权利。同时,因申请人拒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而造成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部分处理的结果,也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自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共计投诉1831次,举报2344次,且其投诉举报事由均超出了一般消费者认知。由此可见,申请人投诉举报及申请复议的目的并不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涉嫌非法获利为目的。因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信件单号:XA214521599345)将“投诉举报函”邮寄给被申请人,内容为:因生活需要,投诉举报人在2023年10月24日至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水临门土鸡鸡精100g一份,花费:4.20元。经查询,涉案产品“土鸡精”,在正面与背面均强调土鸡精,但其配料表未添加有土鸡肉成分,土鸡与人工饲养、成本、价格均存在差异,故涉案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赔偿,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必然费用。综上,请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并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7日签收。2023年1110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进行登记当日,被申请人将案件转至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随后,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不予受理回复:“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详细情况说明:接投诉关于平顶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水临门牌土鸡鸡精调味料”投诉件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产品包装袋正反正面醒目位置标示“鸡精调味料”样,清晰的标示了该产品真实属性,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规定。根据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3.1针对鸡精调味料的解释“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者其浓缩抽取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他辅助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因此根据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3.1条款中在没有明确规定要在配料表中标示鸡肉(或者鸡骨粉末)是否是散养鸡(或者是土鸡)成分,故该公司生产“李大厨牌土鸡鸡精调味料”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规定。另,我局执法人员在被投诉人生产现场取证调查时找到该产品生产所需鸡肉粉,在该鸡肉粉外包装上清晰明确的标示了该鸡肉粉所使用原料为散养鸡,故该投诉件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部分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对投诉和举报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对投诉和举报的具体处理程序。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信直接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投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转交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无不妥。关于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处理权限,且应当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关于告知,《暂行办法》虽然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的告知形式,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称其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拒接电话,对此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认可。本机关还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不应当是一种形式,而是对投诉举报人知情权的保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转送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不予受理回复,但未通知申请人通过该平台查阅获取,实际上并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亦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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