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104681900399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14日16时33分,由平安大道左拐稻香路,发现此道为单行道,立即停住车,待其他车辆通行后,掉头走入正确车道。处罚以逆向行驶为由,申请人认为不妥,申请人车辆没有在单行道上行驶,发现错误后,立即改正。难道拐错弯就必然处罚?不允许纠正。如果车辆在单行道上走哪怕一小段距离,申请人就认了。根据法律,罚款数目为20-200元,直接就罚200元,小小老百姓挣钱不易。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编号为4104681900399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车牌号码为豫D*****的小型轿车被电子监控拍摄到2024年2月14日16时33分,在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向北方向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录入记3分罚款200元。该违法证据图片清晰,地面交通标线完整,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区机动大队接受处罚。申请人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在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向北方向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104681900399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区机动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豫D*****小型轿车2024年2月14日16时33分,在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向北方向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业务时,违法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对其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进行查验,并对违法证据照片进行了比对确认后,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通过处理违法的电脑也进行了展示,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确认并填写了其本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后,签上其名字捺上指印,又签上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和签字日期后,工作人员告知其拟对其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又告知其若无异议签上其名字,申请人对处理违法的电脑屏幕上显示的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理由、依据查看,又在查看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后签上了本人名字、日期,其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104681900399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申请人驾驶豫D*****小型轿车实施了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逆向行驶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200元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并非申请人所认为的对其“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这种违法行为可以在20元至200元之间处罚,被申请人非得按照最高数额200元进行处罚。对其这种交通违法行为我们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200元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104681900399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豫D*****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编号为4104681900399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4日16时33分,申请人在平安大道与稻香路南向北电警(南向北方向)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决定处以200元罚款。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到湛河区机动大队处理该违章,并签字标注时间。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104681900399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行为违法。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1046819003998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