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1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6-04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贺某某

被申请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不服,2024年5月29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请求”描述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事实和理由”载明:“因申请人认为鲁山县市监局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于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政一份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4日作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行为是行政复议程序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此外需要向申请人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监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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