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宝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1991年9月25日为陈某清颁发的宝土集建(1991)字第1111038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服,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特殊情况下最长申请期限为二十年。本案中,被申请人颁发宝土集建(1991)字第1111038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为1991年9月25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另外,需要向申请人说明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人如对不动产登记事项存有异议,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