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41040028010009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本案争议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41040028010009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签收本案争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知悉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人于2024年4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所称“不清楚什么是行政复议,以及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不是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