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曹某、郭某霞、王某里、杜某辉
被申请人: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明的被申请人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是“1、请求依法撤销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中被申请人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鲁山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申请人不服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