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姚孟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3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请求变更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姚孟派出所对申请人“要求徐某某赔偿余款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问题作出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该意见书载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按照上述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