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1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次数: 浏览

    郭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姚孟派出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3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请求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姚孟派出所申请人要求徐某某赔偿余款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问题作出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该意见书载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按照上述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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