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利、王某
被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陈某涛的豫(2017)汝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65213号证书。(地块代码为:4104821052170600085)”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对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服应当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