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告知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认为其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店铺购买的高粱酒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处理单位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分局”。2024年4月11日,处理单位“湛河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对其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遂以“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由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管辖。本案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