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4104002800998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41040028009984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4日签收,且该处罚决定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