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1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7 浏览次数: 浏览

             唐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41040028009984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41040028009984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4日签收,且该处罚决定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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