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 浏览

    连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经审查,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80547377233)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经邮政官网查询,2023年11月1日该挂号信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是否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应为二十个工作日,即2023年11月29日为被申请人的履行届满之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期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应当按照上述日期计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是在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后超过六十日向本机关提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已超出法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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