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的结果,向平顶山市司法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21日,平顶山市司法局将该复议申请转送至本机关。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中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湛河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湛河区人民政府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