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孙某亮、段某霞、张某1、王某军、赵某汁、张某2、刘某1、庄某敏、张某梅、魏某珍、刘某2、孙某荣、刘某选、黄某选、任某全、孙某华、颜某、孙某明、杨某霞、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三石投资公司工作组
孙某亮等19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三石投资公司确权公告》不服,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销的《河南三石投资公司确权公告》是由“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工作组”和“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案组”于2023年4月17日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告知河南三石投资公司集资参与人、一般债权人进行确权登记。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范围应当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工作组并非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该公告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工作组负责依法处置该案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资产。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工作组的公告行为属于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的《河南三石投资公司确权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