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景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行为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其曾向被申请人要求其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的证据。2024年2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曾于2023年9月7日向平顶山市公安局警令部邮寄信件(邮件单号:XA60486003241;信封显示:内附行政复议)。经查询,该邮件于2023年9月10日退回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平顶山市公安局警令部邮寄的信件未能妥投被退回,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信件的具体内容。按照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其邮寄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首先,申请人邮件的收件人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警令部”,其属于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既非行政复议机关也非行政复议机构,其不具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其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此外需要向申请人说明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