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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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以舞钢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平政复补〔2024〕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十日内补正“1.请你单位对要求被申请人旅行的法定义务予以明确;2.你单位要求确认‘石漫滩水库水质生物净化与保洁合同’违法无效,请你单位提供该合同副本;3.你单位要求‘赔偿因此合同的订立给申请人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请你单位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等相关材料。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两份,其中一份被申请人为石漫滩水库管理局,该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请求为:“一、依据《宪法》第五条第4款、第5款规定!《渔业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3、4、5款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471号令第43条规定,确认‘石漫滩水库水质生物净化与保洁合同’为违法、侵权、无效合同!二、依法认定该合同事实构成了发包人故意改变了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规划大纲!侵犯了1667名移民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该合同的订立实属侵犯了申请人营商环境的侵权行为!致使合作社全体成员生产经营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石漫滩水库水质生物净化与保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因此,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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