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舞钢市****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舞钢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以舞钢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为:“1.被申请人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471号令43、57、58条规定的法定义务!2.依法确认《合同法》52条规定;国务院471号43条规定,严重侵犯1667明移民成员合法权益的‘石漫滩水库水质生物净化与保洁合同’为违法无效侵权合同!3.并且赔偿因此合同的订立给申请人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相关材料。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作出平政复补〔2024〕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十日内补正“对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法定义务予以明确”等相关材料。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两份。在其以舞钢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其复议请求为:“一、被申请人必须遵守《宪法》第五条第4款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471号令第43条规定;石漫滩水库建设工程管理局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当地农村人均0.5亩耕地的农村移民之生产生活安置规划大纲中确保的以‘水产养殖业、乡村企业’解决温饱的途径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二、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支持、操控的石漫滩水库管理局与舞钢市****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漫滩水质生物净化与保洁合同’为违法行政行为!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国务院471号令第43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语义不明,不属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第三项行政复议请求中,国务院471号令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申请人的该项行政复议请求亦不明确具体。2.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石漫滩水质生物净化与保洁合同”违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该合同复印件,该合同系石漫滩水库管理局与舞钢市****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以舞钢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且本机关在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补正材料中,包含其以石漫滩水库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该合同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