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肖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肖某某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不服,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转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函》,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邮寄转交本机关本机关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规范、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平政复补〔2023〕19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规范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其申请撤销的《关于肖某某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复印件)2024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的《关于肖某某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是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中心于2023年11月29日对“信访人肖某某要求以职工身份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及领取企业养老退休金待遇”问题作出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

本机关认为:首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按照上述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中心作出的《关于肖某某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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