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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