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常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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