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政复终〔2024〕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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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第 三 人:杜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湛(荆)行罚决字〔2023〕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