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行为不服,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截至2024年2月15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反映案涉事项的途径为信访反映,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显示,其邮寄挂号信函的收件人姓名为“人民来访科”,由此可以说明申请人反映案涉事项的途径为信访反映,其邮寄文件的行为性质属于以人民来访名义进行的信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4号行政裁定书等裁判文书的裁判要点,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申请人对其反映信访事项的处理或者不予处理行为不服,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不具有对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出售不符合标准中药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投诉举报申请书(履职申请书)》所述,其于2022年12月28日购买了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的中药液,其认为中药液不符合标准存在严重问题,遂诉求本机关对该门诊部进行行政处罚,并召回中药液。由于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中药液属于中药制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即机构改革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召回和监督管理,也同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反映的门诊部出售不符合标准中药液的行为,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也不具有召回中药液等药品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三、申请人诉求认定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构成侵权行为,要求退还其货款并赔偿其100000元的请求,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范围。申请人在《投诉举报申请书(履职申请书)》中,以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的中药液不符合标准存在严重问题,诉求认定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构成侵权、退还货款并赔偿其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若因中药液不符合标准受到损害的,其可以依法向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请求赔偿损失。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职权范围。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为此,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将“投诉举报申请书(履职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人民来访科),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购买价格为1176元的中药液,中药液不符合标准存在严重问题,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履职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那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皮肤专科门诊部出售给其的中药液不符合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并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该门诊部进行行政处罚,召回所售药品、退还货款并赔偿等一系列诉求。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并无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和义务。申请人请求确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及支付其邮寄费用的复议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