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7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7 浏览次数: 浏览

   人:赵某某

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信件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2021、2022、2023三个年度,汝州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出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2日“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人不服该答复,现申请行政复议,本人所申请材料是汝州市政府“……向上级政府出的……报告”,通过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所答复载明的链接查看后确定是汝州市财政局向汝州市人大出的报告,与本人申请公开事项不符。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限期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合法。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2021、2022、2023三个年度,汝州市政府向上级政府作出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材料。通过向汝州市财政局核实,每年汝州市财政局代表汝州市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作预算及预算执行报告,并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向平顶山财政局报备。报告均在汝州市政府网站公开。汝州市政府不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中所涉及到的关键信息,避免程序空转,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根据上述依据,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二、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2021、2022、2023三个年度,汝州市政府向上级政府作出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已通过汝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网页链接。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汝州市政府2021、2022、202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答复,告知了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关于申请人认为按照被申请人答复提供网页链接显示为“汝州市财政局向汝州市人大作出的报告”与其申请公开事项不符。汝州市政府网站公开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汝州市财政局受汝州市政府委托所作,应当视为汝州市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该报告的形式并不影响申请人获取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