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2 浏览次数: 浏览

   人:付某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27日作出平公卫(北)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申请人母亲是被张某某故意用门甩倒在地上的,当时有监控录像,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监控录像。所有的询问笔录都是假的,申请人要求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也是假的。当时我和张某某一起在北环派出所,根本没有录张某某口供。申请人母亲的口供也是假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北)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报警称其母亲戴某某碰到门摔倒与人发生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申请人,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2023年9月18日事发时,精神无异常,能够独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经被申请人调查,2023年9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听说某某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现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便带其母亲一同前往,准备找李某某讨要之前投资的钱,两人到现场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门锁紧闭,两人在门口等待。9时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前往公司上班,戴某某尾随张某某身后,在张某某进入公司准备关门时,戴某某挤进门缝,用腿和手阻挡张某某关门,张某某在门后用手抵着门不让戴某某入内。张某某问戴某某何事,戴某某称找李某某要账,张某某称公司规定找谁让谁下来接,戴某某不同意,执意要进公司,双方僵持并发生言语争执,张某某将自己把着门的手松开,戴某某防备不及,屁股顺着打开的门扇坐倒在地。双方之前不相识,全程隔着门扇,并无肢体接触、也无辱骂、侮辱等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有伤害的故意。该事件系张某某疏忽大意发生的过失或意外行为,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事件。告知申请人该事件属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认为法院起诉成本高等待时间较长,不愿起诉解决。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北环路办事处某某社区组织双方在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两次调解,因张某某认为对方四万元赔偿的要价太高,无果。以上事实有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戴某某的陈述、办案单位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合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本案中,申请人自述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门口碰到门与人发生纠纷,经过询问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双方笔录中的事件陈述较为吻合,调取小区内监控视频,且民警处警时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均无法证实张某某有殴打、辱骂、侮辱等伤害的行为或主观上的故意。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报警称其母亲碰到门摔倒与人发生纠纷以及事后损害赔偿一事,张某某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并立即告知申请人前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对付素环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及时接报处警,处警过程中依法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接报案回执》、《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依法履行各阶段告知程序,确保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北)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8日9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北环路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处警,制作《接处警登记表》,处警情况为:申请人带其母亲前往一矿口览山丽景内某公司要账,某公司员工张某某上班开门时,申请人母亲挤进门缝,张某某抵着门不让申请人母亲进入,后双方争执,张某某松手后申请人母亲顺着门倒地。现场告知前往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非公安机关管辖。其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北环路派出所对申请人、申请人母亲、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申请人称“……(张某某)没有打也没有骂……没有肢体接触……他故意把门一摔,但不是故意把我妈弄到地上的,我妈倒地上是我们都预想不到的情况……”张某某称“……她(戴某某)非要往里进,我感觉拦不住了,就给她说那你进去吧,顺手就把扶着的手松掉了……”戴某某称“……我当时左手在门框上,右手在门把手上,我使劲向往里边进,那个男的(张某某)在里面往外推着门,相当于我们两个都用着力,他后来生气了,猛地一松手,门往里面猛地一开,我没有防备,就背对着门倒地了……”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补充勘验。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报称的“你母亲戴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8日,社区调解员、警务室、社区律师组织申请人与张某某两次调解,均未成功。2024年11月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5日,本机关作出平政复决〔202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20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2024年1月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北环路派出所作出《行政立案登记表》,对戴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一案予以立案。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卫(北)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本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母亲戴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倒地受伤。案发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人母亲戴某某、张某某均进行调查询问。三人询问笔录内容较为吻合,可以证明张某某未打骂戴某某,也未有伤害戴某某的主观故意。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所有的询问笔录都是假的”这一理由,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中均有被询问人签字和指印,其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平公卫(北)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卫(北)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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