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李某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

   人:袁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1223日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01350左右,申请人听到大儿子非常恐慌的敲门声开门后发现醉酒的第三人跟随其儿子身后,申请人儿子(患有先天性唐氏综合症)受到严重惊吓,开门后即跑向卧室。然后,第三人申请人家硬闯,申请人阻止第三人进入,导致第三人辱骂申请人,后双方互相辱骂。申请人丈夫劝说第三人离开未果,仍要硬闯申请人家。其后,申请人丈夫电话联系了第三人的两个朋友,对第三人进行劝说,第三人非但不听,反而殴打、侮辱申请人,申请人也进行了反击,过程中申请人手指受伤。申请人丈夫将申请人、第三人拉开后,第三人仍侮辱、辱骂不止。以上申请人所述事实,有视频作证。综上,第三人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殴打、调戏妇女,恐吓特殊人群,欠申请人一万元钱。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对申请人和申请人儿子道歉以及精神赔偿。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第三人酒后到新华区某某小区申请人家中找申请人,因第三人醉酒在申请人家门口不走,闹事儿多次劝说后,第三人仍不离开,强行要进申请人家,申请人第三人推出去,后二人在申请人家门口发生口角,之后申请人、第三人二人发生打架,双方无明显外伤。2023年12月23日,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发后,被申请人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资料,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受理登记,同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日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1、第三人去是有目的的,去找申请人老公要分配宿舍证明,目的不是为了找申请人2、不存在恐吓特殊人群。第三人和申请人家儿子认识,申请人儿子还跟第三人打招呼,第三人和申请人儿子是一起上楼的,申请人老公也说第三人和申请人儿子吵架声音吓到了孩子,不是第三人恐吓。3、第三人不是寻衅滋事,第三人并不是去找申请人,并且申请人前一天骂我,因为申请人不想让其老公跟第三人一起喝酒。4、第三人未调戏妇女,是申请人用身体撞第三人,具体以视频为准。5、第三人不欠申请人钱,这个钱是申请人老公自己花了,对不住帐,跟申请人说是和申请人一起喝酒花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0日14时13分,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到家里闹事”。2023年12月20日14时15分,被申请人网格民警到达现场处置。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案登记表》,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丈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结合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为“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第三人酒后到新华区某某小区申请人家中找申请人,因第三人醉酒在申请人家门口不走,闹事儿。多次劝说后,第三人仍不离开,强行要进申请人家,申请人将第三人推出去,后二人在申请人家门口发生口角,之后申请人、第三人二人发生打架,双方无明显外伤。”其后,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2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与申请人丈夫虽系同事和朋友关系,亦应当尊重申请人维护良好关系。第三人酒后到申请人家,在申请人明确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未能自行离开,进而与申请人发生言语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申请人作为房屋主人,拥有拒绝他人进入的权利,但其实施殴打第三人的行为也已超出其权利边界。被申请人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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