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
第 三 人:袁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0日13时50分左右,申请人听到大儿子非常恐慌的敲门声,开门后发现醉酒的第三人跟随其儿子身后,申请人儿子(患有先天性唐氏综合症)受到严重惊吓,开门后即跑向卧室。然后,第三人向申请人家硬闯,申请人阻止第三人进入,导致第三人辱骂申请人,后双方互相辱骂。申请人丈夫劝说第三人离开未果,仍要硬闯申请人家。其后,申请人丈夫电话联系了第三人的两个朋友,对第三人进行劝说,第三人非但不听,反而殴打、侮辱申请人,申请人也进行了反击,过程中申请人手指受伤。申请人丈夫将申请人、第三人拉开后,第三人仍侮辱、辱骂不止。以上申请人所述事实,有视频作证。综上,第三人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殴打、调戏妇女,恐吓特殊人群,欠申请人一万元钱。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对申请人和申请人儿子道歉以及精神赔偿。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第三人酒后到新华区某某小区申请人家中找申请人,因第三人醉酒在申请人家门口不走,闹事儿。多次劝说后,第三人仍不离开,强行要进申请人家,申请人将第三人推出去,后二人在申请人家门口发生口角,之后申请人、第三人二人发生打架,双方无明显外伤。2023年12月23日,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发后,被申请人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资料,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受理登记,同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日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1、第三人去是有目的的,去找申请人老公要分配宿舍证明,目的不是为了找申请人。2、不存在恐吓特殊人群。第三人和申请人家儿子认识,申请人儿子还跟第三人打招呼,第三人和申请人儿子是一起上楼的,申请人老公也说第三人和申请人儿子吵架声音吓到了孩子,不是第三人恐吓。3、第三人不是寻衅滋事,第三人并不是去找申请人,并且申请人前一天骂我,因为申请人不想让其老公跟第三人一起喝酒。4、第三人未调戏妇女,是申请人用身体撞第三人,具体以视频为准。5、第三人不欠申请人钱,这个钱是申请人老公自己花了,对不住帐,跟申请人说是和申请人一起喝酒花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0日14时13分,申请人报警称“有人到家里闹事”。2023年12月20日14时15分,被申请人网格民警到达现场处置。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案登记表》,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丈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结合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为“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第三人酒后到新华区某某小区申请人家中找申请人,因第三人醉酒在申请人家门口不走,闹事儿。多次劝说后,第三人仍不离开,强行要进申请人家,申请人将第三人推出去,后二人在申请人家门口发生口角,之后申请人、第三人二人发生打架,双方无明显外伤。”其后,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2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与申请人丈夫虽系同事和朋友关系,亦应当尊重申请人维护良好关系。第三人酒后到申请人家,在申请人明确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未能自行离开,进而与申请人发生言语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申请人作为房屋主人,拥有拒绝他人进入的权利,但其实施殴打第三人的行为也已超出其权利边界。被申请人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3〕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