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3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李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鱼塘、果树。2018年3月16日,申请人的房屋、鱼塘、果树等遭到几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员破坏,不仅将申请人合法房屋、果树等拆除、挖掘,还将申请人的鱼塘填平。当时鱼塘里面约一万五千斤草鱼也被强行掩埋在鱼塘内。致使申请人无处居住,损失巨大。申请人迫于无奈,于2023年12月25日以EMS特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拆毁房屋、鱼塘、果树的违法行为给予受案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申请人通过查询快递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已经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截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也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毁坏申请人财产的人员进行查处具有法定的职责,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违法行为人未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复议,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治安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其在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鱼塘、果树,2018年3月16日被几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员破坏。经调查,申请人位于某某村村部南侧的三间房屋因土地使用手续问题,新城区滍阳镇政府会同村委人员,于2018年3月16日对房屋进行集中拆除。拆除过程中村干部通知申请人将五颗果树(直径五厘米左右)清理干净,申请人表示果树不要了。申请人所述鱼塘问题。1993年某某村村委会与村民陈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村中砖厂吃土坑承包给陈某某使用管理,允许用于养鱼、垫坑、栽树、绿化等。陈某某去世后由其子继承管理。该鱼塘与申请人无关。二、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5日向我局邮寄EMS快递,要求受案查处。被申请人接申请人邮寄件后即展开调查,调查情况如上所述,涉及事项为政府拆迁行为,当事人如果认为权利受损,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渠道得到维护权力,而不是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1157633941548)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毁坏申请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对事实毁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其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也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告知”,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等情形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而非置之不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但“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也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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